首先:
不允許穆斯林指責另一個穆斯林男人或女人偷竊,除非小偷承認或有有效證據;證據可能基於兩個品行高尚的人的證詞。一些學者認為,也可以在明確的間接證據的基礎上進行盜竊的證明。
它在《真人快活》(Al-Fiwshiyyah al-Kuwaitiyyah)(24/332)中說:fuqaha’同意可以基於供認或證據證明盜竊。其中一些人認為,被告拒絕發誓說自己沒有這樣做,可以證明是盜竊案[據此,原告被要求發誓被告確實犯了盜竊罪];根據其他人的說法,這可能是在間接證據的基礎上證明的。
如果小偷在自己心智成熟的情況下負有責任,他就是坦白承認小偷的行為的地方。大多數的“ fuqaha”認為小偷必須自願認罪。如果通過拘留,毆打等手段強迫他供認,那麼這個供認不算在內。
關於證明,這是兩個滿足見證人條件的人的證詞。即使一個人被盜的誓言已被宣誓就職,也無法接受一個人的證詞。
關於間接證據,大多數的fuqaha’認為,除非基於認罪或證據,否則不能對盜竊行為實施過分的懲罰。
他們中的一些人說,可以根據情節證據和其他跡象(如果跡象清楚),以盜竊罪為由,對被盜財產實施過分的懲罰,並為此承擔賠償責任,理由是這有助於恢復原狀。被冤wrong的人的權利。
伊本·蓋伊姆(Ibn al-Qayyim)在圖盧克·胡克米耶(at-Turuq al-Hukmiyyah)中說(第8頁):
州長和哈里發始終裁定,如果與被告一起發現被盜財物,則應切斷小偷的手,因為這種間接證據比證據或供認要強。證明或供認可以是真的,也可以是假的,而被告擁有的財產的存在則構成了毫無疑問的明確證據。結束報價。
只要[被指控的]小偷沒有認罪,並且沒有有效的證據(例如與他一起找到被盜的財產),那麼指責他的偷竊行為就是不道德的行為,指責他顯然是在欺騙他。
真主,也許他會被高舉,已命令我們避免懷疑或負面假設,並警告不要冤others他人,並指責他們無辜。真主,也許他被高舉了,對前者(含義的解釋)說:“哦,那些相信的人,要避免很多(負面的)假設。確實,有些假設是罪過的。並且不要[彼此監視]……” [al-Hujuraat 49:12]。
據阿布·胡拉拉(願安拉對他感到高興)敘述,先知(安拉的祝福與安寧降臨在他身上)說:“當心懷疑,因為懷疑是最錯誤的言論。不要找出別人的錯;不要偷聽別人;不恨對方 成為兄弟。” 由布卡里(4849)和穆斯林(2563)講述。
Al-Qurtubi(願真主憐憫他)說:必須避免的懷疑與其他想法的不同之處在於,您所知道的沒有任何明顯跡像或明確原因的每項懷疑都是騷擾,必須避免。如果懷疑的對像是一個眾所周知的正派和公義的人,並且從表面上看起來是值得信賴的,那麼這將適用。在那種情況下,禁止假定他是一個邪惡的人和奸詐的人。
Tafseer al-Qurtubi(16/331)的結束報價。
真主,願他被高舉,說(意思的解釋):
“而且那些以其他方式傷害相信男人和女人的人,他們所賺取的當然是誹謗和明顯的罪過”
[al-Ahzaab 33:58]。
真主的使者(真主的祝福與安寧降臨在他身上)說:“當心不公正,因為不公正將在復活的日子裡變成黑暗。”由穆斯林(2578)敘述。
第二:
如果您的叔叔沒有任何證據或明確證據,毫無疑問可以證明那個僕人是偷東西的那個人,那麼在這種情況下,他就冤wrong了她,安拉答應支持那個偷東西的人。委屈並回答他的du’aa’(懇求)。
先知(真主的祝福與安寧降臨在他身上)說:“有三個人不會拒絕他們的du’aa’:一個公正的統治者,一個齋戒的齋戒者以及被冤,的人的祈禱。安拉將它舉在雲層之上,天上的門將為此而打開,主,願他得榮耀和高舉,他會說:“靠我的榮耀,即使過了一段時間,我也會給予你幫助。 “”由提爾米迪(2525)敘述;al-Albaani在Tihemidhi的Saheeh中將其歸類為saheeh。
這聖訓表明,被冤屈的人可以向冤him他的人祈禱,但他不應為他祈禱,除非以他冤wrong他或超越他的懇求為限,以便他他自己冤him了他。
但是,如果您的叔叔擁有足以證明她偷了它的證據或環境證據,但實際上僕人沒有偷東西,那麼他會因控告她而被原諒,因為對此事有些含糊。
似乎是這樣-真主的赦免和恩典所希望的-真主將以慷慨的恩惠補償她,並以此安慰她,並且他將為對她的不當行為或更多的行為補償她。 ,並且他不會回答她對你叔叔的祈禱,因為他不是故意要冤her她,而且他在努力查明事情的真相並維護被告的權利和尊嚴方面也沒有不足,所以他是如果他遵守伊斯蘭教義在驗證間接證據方面製定的指導原則,則可以免責。真主是看不見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