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脫,不法行為和可恥行為的可憎性質即使沒有聽說過先知的教義也是可以確定的,但是對那些行事的人的(神聖的)懲罰直到教義之後才應有到達他
這些話說的謝赫·伊斯蘭·伊本·塔米耶(願真主憐憫他)的意思是要強調推脫是錯誤的和應受譴責的,而推卸推翻的人則被形容為“穆什里克(mushrik)”;不管是否已建立針對穆什里克的證據,他的行為都是可憎的和應受譴責的,因為在發送消息之前和之後,在所有情況下都推脫行為是可憎的。
然後他解釋說:對這種雜項的(神聖的)懲罰是有條件的,除非進行了解釋和證明,否則是無法實施的。因此,除非在“使者”來了之後,並且在事情已經被解釋和闡明之後,否則他不應該受到懲罰。如果在問題得到解釋後,他將其他人與阿拉聯繫在一起,那麼他應該受到懲罰,但是如果他在意識到使者提出的教義之前做到了這一點,那麼在沒有證據表明對他不利之前,他就不應受到懲罰。
因此,伊本·塔米雅(Ibn Taymiyah)的討論著重強調了兩個問題:
-1-
他指出,推脫是可惡的,完全是邪惡的。這是它的固有性質,不能與之分離,無論是在通過發送使者和書本建立證據之前還是之後。穆什里克(Mushrik)是一個推脫的人,後來成為他的習俗。尚未建立證據的事實並不會改變宗教文本中所描述的推脫的性質或名稱。
-2-
除非證明有針對他的推翻,否則不應該對穆什里克的推脫給予懲罰。懲罰和獎賞不能基於理性思考可能得出的結果而應得。真主,願他被高舉,(對意義的解釋)說:
“直到我們派出使者,我們才永遠不會懲罰”
[以色列-17:15]
“真主在引導人們之後,直到他向他們明確了他們應該避免的東西之後,才讓他迷路。確實,阿拉知道萬物。”
[Tawbah 9:115]。
Shaykh al-Islam(願真主憐憫他)著重強調了以上內容,旨在駁斥兩個(神學)團體的論點:
-1-
穆塔吉拉(Mu’tazilah)和追隨他們的人以為,穆什里肯(那些將他人與真主聯繫在一起的人)應當根據他們通過理性思考可以理解的內容受到(神聖的)懲罰,即使沒有證據表明反對他們通過發送Messenger來完成。
-2-
阿什阿里族人和那些同意推卸責任和不道德行為的人本身並不憎惡。相反,只有在基於宗教文本確定證據之後,才根據突出其憎惡性質的宗教文本來確認其憎惡性質。
然後他解釋說,Ahl as-Sunnah的觀點是這兩者之間的中間路徑。在證明成立之前和之後,推脫,不法行為和可恥的行為都是可憎和應受譴責的事情。通過理性的思考和健全的人性可以理解這一點,但是真主也許會被高舉,除非他在書中清楚地證明了對人的證據,否則他不會懲罰人。
Shaykh al-Islam在他的書中的多個地方都清楚地說明了這一點。
他說:
在某些情況下,真主在描述和裁定方面區分消息發送之前和之後。在其他情況下,他在發送消息之前和之後都給出了相同的描述和裁定。這是對這兩類人的證明:對那些說沒有好事或壞事的人,以及說不管信息是否到達應受懲罰的人。
關於第一類,真主稱他們為不法之徒,罪犯和腐敗和惡作劇的傳播者,正如他所說(對意義的解釋):
“去法老王。的確,他犯了罪”
[塔阿河20:24]
“當你的主召集摩西時,[提及]說:“去找不法之人–
法老的人民。他們會不懼怕阿拉嗎?’”
[ash-Shu’araa’26:10-11]
“的確,法老在這片土地上高舉了自己,使人民變成了派系,壓迫了其中的一個部門,屠殺了他們的[新生兒]兒子,並使他們的女性得以存活。的確,他屬於腐敗分子。”
[基地組織28:4]。
這樣,安拉告訴我們,法老是做錯人,是違法者,是貪污和惡作劇的傳播者。這些描述適用於他和他的人民,並且是對他們行為的批評,因為批評僅適用於邪惡和可憎的行為。這表明在信使來找他們之前,行為可謂可憎可惡,但除非信使來找他們,否則他們不應該受到懲罰,因為真主說(意思的解釋):
“直到我們派出使者,我們才永遠不會懲罰”
[以斯拉書17:15]。
同樣,阿拉告訴我們胡德對他的子民說(意思的解釋):
“我的子民啊,敬拜真主。除了他,你沒有其他神靈。您不是,而是[虛假]的發明者”
[Hood 11:50]。
因此,在他們可能反對的任何文字裁決之前,他將他們描述為虛假的發明者,因為他們將另一個神與真主聯繫在一起。
在發送消息之前,先確認了對穆什里克的描述,因為他正在將他人與他的主聯繫在一起,並認為假神與他同等,並且他在與他同在的其他神也被奉為己有,並宣布他們與神同等。信使已發送。
關於將無知歸於無知,並在使者來臨之前將某人描述為無知或以無知的方式行事,可以說類似的話。
至於(神聖的)懲罰,沒有任何懲罰[除了在發送消息之後]。
關於棄權和拒絕服從安拉,如經文中(含義的解釋):“叛逆者不相信,他也沒有祈禱。但是(相反),他否認了並轉身離開了”(al-Qiyaamah 75:31-32);這只能在Messenger降臨之後進行。真主對法老的說法與此類似(“意義的解釋”):“但法老否認並違抗了他”(那子書79:21)–那是在信使來找他時,真主被尊為真主。 ,說:“他向他展示了最偉大的信號,但法老拒絕並不服從”(那拿濟人書79:20-21)和“法老卻不服從使者”(al-Muzzammil 73:16)。
Majmoo’al-Fataawa(20 / 37-38)的最後報價。
他(願真主憐憫他)也說:
大多數前人和後代人認為,他們(法老和他的人民等)在信使降臨之前所做的事都是推脫和無知,這是可憎和邪惡的事,但他們不值得(神)的懲罰,直到信使降臨為止。
所以:
關於推脫,不法行為,說謊,可恥行為等,有三種學術觀點:
-1-
據說他們的憎惡本性是通過理性思考而了解的,即使在沒有信使來找他們的情況下,他們也應為此受到懲罰,正如穆塔吉拉和阿布·哈內法的許多同伴的看法一樣,是他本人從阿布·哈內法(Abu Haneefah)敘述的,也是阿布·哈塔卜(Abu’l-Khattaab)和其他人的看法。
-2-
有人說,在發送信息之前,沒有什麼可被視為可憎的,善惡的。更可憎的是啟示錄來了,說不要這樣做。善意的是啟示是說出來做的,或者是啟示被允許做的,正如阿什阿里人和那些同意他們的人的觀點一樣。
-3-
據說在信使來之前,這些行為是壞事,邪惡或可憎的,但是(神)的懲罰只有在信使被派發時才應有。這是大多數早期世代和大多數穆斯林的觀點,而《古蘭經》和《聖訓》則證明了這一點,他們清楚地表明,不信徒在信使來臨之前所相信的是邪惡,可憎和惡劣的,即使除派遣使者之後,懲罰沒有到應有的程度。
在《撒哈拉記》中,敘哈法(Hudhayfah)說過:真主的使者啊,我們處於一種無知和邪惡的狀態,然後真主將這種良善帶給了我們。有了這種善良之後,會有邪惡嗎?他說:“是的,在地獄之門上將會有呼叫者,而任何回應他們的人都會把他扔進地獄。”
Majmoo’al-Fataawa(11 / 676-677)的結尾報價。
Shaykh’Abd al-Lateef ibn’Abd ar-Rahmaan ibn Hasan Aal ash-Shaykh(願真主憐憫他)說:
證據尚未成立這一事實並不影響沙伊爾對人員和行為的描述;更確切地說,是宗教人士所說的東西,如懷疑論者,推脫者或邪惡者,被稱為法律者所說的東西。尚未建立證據的事實並不會改變這些描述,即使未針對該人建立沙爾證據且該信息未傳達給他也不會受到懲罰。將某種犯罪視為難以置信與將犯罪行為視為一種難以置信的人之間是有區別的。
Minhaaj at-Ta’sees的報價單(第316頁)。